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103-2。 法定代表人:王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小船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星月小船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223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审查时间达四个多月之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才适用一裁终局,赵扬的仲裁请求超过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但是丰台区仲裁委故意少核算几百元,人为出现终局裁决的情形,丰台区仲裁委乱用终局裁决的行为明显侵犯星月小船公司的权利。 赵扬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星月小船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3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2237号裁决:一、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扬二O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应发工资差额五千七百二十四元一角四分;二、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扬二O二O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六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三、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千二百五十九元零五分;四、驳回赵扬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查明:赵扬于2020年11月19日入职星月小船公司,担任市场策划,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扬主张双方约定其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5万元,转正后每月1.8万元;星月小船公司按照1.5万元的工资标准支付了其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工资,但按照1万元的工资标准支付2021年1月工资,其认为单位未足额支付2021年1月工资,故要求补齐,但星月小船公司总经理王海燕于2021年2月5日口头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星月船公司安排其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亦未安排倒休。赵扬就其述主张向仲裁委出具了银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元旦宣传页、与王海燕的谈话录音加以佐证。星月小船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协商延长了1个试用期,即赵扬试用期为3个月,且因赵扬给其单位造了损失,故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其2021年1月工资;其单位并未要求赵扬加班,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及存在真实的加班工作内容;赵扬自2021年2月5日起未到岗,王海燕次日告知赵扬双方谈话时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仍可协商,并要求赵扬返岗上班,但赵扬未回复。上述与王海燕的谈话录音显示王海燕提及“那我们就截止到今天,下周你就不用来了”等表述。赵扬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2月8日。 赵扬向丰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0277.83元;2.支付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582.02元;3.支付2020年12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898.6元;4.支付2020年12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142.39元;5.支付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455.24元;6.支付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2日延时加班工资947.69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59.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星月小船公司主张仲裁委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但审理期限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审查,丰台区仲裁委不存在故意降低裁决项金额的情况,星月小船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星月小船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星月小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