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乌什县。
审理经过
本院以(2021)新29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罚金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并要求如实报告收到《财产报告令》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通过网络向工商总局、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另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无任何财产信息。本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因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交纳本案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适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达吾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 审判员 吴超群 审判员 艾合麦提·赛皮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拉法特·木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