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天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彦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晓明因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天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晓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表现为:1、陈晓明提交的个人养老缴费明细为什么是天时公司补缴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关于陈晓明合法权益未作出审理。2、因漏缴社会保险是不争的事实,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丧失效力,导致陈晓明发生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呼伦贝尔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和天时公司在本案相关单位,因个人无法查找。仲裁裁决书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的不同的判决书,被申请再审人认为应该属于一个案件,所有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缺,应该公平公正的做出最终审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的经济补偿金2340元,判决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明于2006年6月在呼伦贝尔市××路联防办工作,2010年3月5日,该联防办解聘了陈晓明。天时公司是2016年4月21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陈晓明未在该公司从事工作,因此,本案仅凭单一的养老缴费明细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晓明与天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陈晓明提出的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陈晓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晓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