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市大同区顺诚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鑫,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刘凯与大庆市大同区顺诚丰农资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凯于2018年11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