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3897220357X,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九连新城官灯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伍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杨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张坤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美兰、张坤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连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21年4月29日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杨美兰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强制划拨11931.65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清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