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胜虎,男,****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文县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同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胜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寇斌、代理检察员梁林、被告人赵胜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6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三岔镇前进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商议各组修上山车路,方便村民搬迁和上山种地,修路的具体事项由各组组长负责。2017年5月20日,前进村岭西二组组长赵胜虎召集本组村民在其家中开会决定修建上山车路。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赵胜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进入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太碌林场秦岭管护站93林班8号小班国有林地内修建道路,次日,被太碌林场护林人员查挡停工,并告知其需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2017年9月份,被告人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情况下再次安排挖掘机在林地内继续施工修路,9月22日在修路过程中再次被太碌林场护林人员查挡。 经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对被告人赵胜虎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调查统计计算,占用林地在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太碌林场秦岭管护站93林班8小班国有林地内,新修公路长255米,路面宽6至9.4米,渣坡(路基)宽10.9米至21.87米。经采用现地GPS定点取坐标值和皮尺丈量,新开挖道路新发生占林地面积6.3亩,该区域为灌木林地,属防护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胜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防护林林地面积6.3亩修建道路,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胜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太碌林场报案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赵胜虎户籍信息、国有林权证及林权图、办案说明、麦积区三岔镇前进村会议记录薄及岭西二组召开研究修建上山农路问题会议记录、归案说明、天水市麦积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和天水市麦积区三岔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某某、张某某1、裴某某、伍某某、齐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张某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林业调查规划院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鉴定人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胜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并改变其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面积为6.3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已达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胜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胜虎认为其犯罪是为群众做好事,不是为自己谋利益,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胜虎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胜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印斌 审判员 罗文平 审判员 李玉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