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齐善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京一,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增莲,女,住珲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铁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钰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