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培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毛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培健与被执行人毛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粤1823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毛秋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培健欠款9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8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50元,退回申请执行人8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分别于2021年6月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6月2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8月16日向毛秋江户籍所在地阳山县村委会电话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毛秋江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毛秋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8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毛秋江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