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2W71。

法定代表人:吕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2180488J。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

被申请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

法定代表人:蒋金宏。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川0922民初32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射洪县××广场××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已支付30万元货款,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射洪县××广场××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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