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焦利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住汤阴县苏孔村98 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焦利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焦利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49600 0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086.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