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金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沈仁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金花与沈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沈仁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