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金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沈仁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金花与沈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沈仁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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