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田,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奕,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龚铁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系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玲,系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宇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钢,系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菁,系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浩与被告益阳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宇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浩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宇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宇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宇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竹慧 书 记 员 黄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