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雪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畔,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朱嗖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6号楼1层102B,6层601-608。
负责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801、2803A、2804室,29-33层。
法定代表人:程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雪燕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林雪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雪燕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