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克支行,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朱海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银,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克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窦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克支行与窦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02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0279.22元、给付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19年5月28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保险、证券、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对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