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改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商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改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郑改鱼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