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思佳。
被执行人王成美。
被执行人谭思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思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收入人民币1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