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思佳。

被执行人王成美。

被执行人谭思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思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收入人民币1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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