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金佩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汪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佩弟、汪希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金佩弟、汪希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限期依法和金佩弟、汪希订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征收补偿协议》需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才能签订,现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上诉人起诉要求判决黄浦房管局与其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陆宇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