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李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豫1325民初1317号判决书中,存在的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5民初1317号判决书中第三页十一行:“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补正为“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