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张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明诉被告张某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明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王某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