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107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晋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兰、检察官助理高剑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张贺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孙某某有三项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较高,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7月、2019年1月、9月、2020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468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孙某某为获不义之财,伙同他人以打工为由骗被害人至煤矿井下杀害后,向矿方谎报事故,并冒充被害人亲属诈取赔偿金,其犯罪情形恶劣,后果严重,骗取的赔偿金数额特别巨大而未缴回,且原判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且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与同案犯六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107元不变,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艳丽 审 判 员 冯光英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