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荣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湾湾川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郭晓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继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至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台子镇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文绪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昊,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荣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与被告辽宁至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化荣晟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楠、门继仟,被告辽宁至德铝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荣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400,0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0.00元整。3、律师费42,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单面木纹主型材等型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了40万元的定金,被告应于22天后发货给原告。支付定金后,原告与原告的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期限。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交付型材,但被告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安排生产,也不能向原告交付货物。为此,原告在其他厂家重新购买了型材,因铝价大幅度上涨等原因,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承诺返还已经收到的全部定金40万元,同时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5万元。因为被告的经营状况较差,不能保证及时向原告返还定金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至德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双方缔约的内容中已有相应的约定,故不持异议。但认为,如双方有后续合作的可能,同意荣晟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款项192000元以及诉讼费和保全费、保函的费用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的和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至德公司承认荣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荣晟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21年5月24日荣晟公司、至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返还40万元定金及支付违约金25万元等,符合《民法典》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对荣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辽宁至德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通化荣晟建材有限公司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2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2000元计69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计5360元,保全费4020元,保函费800元,合计10180元,由被告辽宁至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