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园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宗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宗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宗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