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99262056X9。 负责人:陈忠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颖、郭丽莎,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支付理赔款77915.43元、保险费27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执行查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银行账户内存款10055.64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执行款,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杨**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到宾川县自然资源局、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杨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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