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组,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寇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组,住河北省泊头市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刚与被告寇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张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