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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