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王世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开芬与被执行人王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世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开芬借款9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伟仍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世伟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绥阳县管理部有公积金存款104,129.92元,被执行人王世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世伟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绥阳县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91,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