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 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杨易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谭华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易寒、谭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郑 巧 书 记 员 樊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