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泓,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忙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无锡市晟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浪,无锡市晟涌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晟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前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建伟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芮锦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