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孝义市振兴街办东庄村。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王×,孝义市振兴街办仁智村村民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白×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李×、王×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0800元以及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的未付利息541749.73元;上述借款本金从2014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之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6095.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王×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1226元,由被执行人李×、王×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