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01773960396。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刘新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常苑东区。 被执行人:石慧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四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石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秦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范俊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常苑东区。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芳、石慧霞、张四兴、石忠良、秦金霞、范俊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新芳、石慧霞、张四兴、石忠良、秦金霞、范俊毓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芳、石慧霞、张四兴、石忠良、秦金霞、范俊毓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