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艳玲支付56986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755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16000元,余款40986元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自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于2021年9月29日起,每一个星期(七天)支付5000元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李艳玲还清40986元;本案执行费7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图尔贡图拉洪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