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云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云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绍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丙会诉被告韩云青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韩丙会去世,经韩丙会之子韩云录申请,本案将原告变更为韩云录。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对本案争议的0.43亩的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先由政府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程序不适当,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云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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