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山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健康东路23号建发小区5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军,该公司法人。
被告:张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娅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张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子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娜与被告新疆山田贸易有限公司、张子军、白娅楠、张侯强、张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李娜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77.8元,原告未缴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天雪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何益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