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乙,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某乙赡养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乙银行存款6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乙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xxx)。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