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
法定代表人:刘沁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卫小胜与被执行人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小胜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另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沁水县嘉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嘉沁农业有限公司、山西嘉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房屋(主、附楼)和土地予以查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3617元,未执行到位86383元及利息。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宇峰
审判员 崔俊豪
审判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