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尚坤鹏,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来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郭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朋涛与被告刘来定、郭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坤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来定、郭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份,被告刘来定、郭向红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约定时间到期,被告却拒绝偿还款项,被告的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请求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刘来定、郭向红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份,二被告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朋涛现金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约定2年内还清借款人刘来定郭向红2018.11”。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刘来定、郭向红向原告刘朋涛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利息,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款人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来定、郭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朋涛借款16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来定、郭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