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文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3016052999M法定代表人:段多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寅生,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江口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663416424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劳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南菌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秦南菌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劳局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197547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863.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秦南菌业的相关银行账户,将秦南菌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线下调查秦南菌业的财产,经查,秦南菌业在江口镇新庄村有房产一处,本院拟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时限较长,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923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胡春鹏
执行员 汪小安
执行员 吕家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