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价值以6万元为限。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伟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