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价值以6万元为限。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伟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