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1049509167。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克什营镇金山岭商住广场西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19845793N。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为《五组团57#别墅(A户型)样板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9年05月22日依据《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G、H双拼户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向本院起诉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已经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案号为(2019)冀0824民初2296号。经审查,本案与案号为(2019)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的,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为便于核算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同意将本案并入(2020)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824民初2296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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