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99001594B。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慧,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