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长生,男,汉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贺长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