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颍上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刘辉,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宣,****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想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想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想想支付原告恒通公司购车款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想想支付原告恒通公司利息23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想想曾经从原告恒通公司购买一辆江淮牌康铃载货汽车,车辆车架号为LJ11RBBC7Q8518823,发动机号BNB16005299。被告刘想想欠原告恒通公司车款20000元,延期至2016年8月21日前分月付清,每月还6667元。逾期未付清则按购车发票之日起,按2.0分计息。被告刘想想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6月11日通过微信支付2500元,7月份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元,总计7500元。剩余12500元原告恒通公司多次摧要无果。万般无奈,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想想偿还原告车辆销售款20000元和利息23000元,合计人民币4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想想辩称:车被原告开走了,2017年还款的条子都在车辆,还下欠7500元,微信和支付宝一起还的,2017年之前还的都是用现金还的,现在已经不欠他钱了。6月2日车被原告开走了,我就没见到车了,原告扣我的车这几个月的损失应该有原告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之前,被告刘想想从原告恒通公司购买一辆江淮牌康铃载货汽车,车辆车架号为LJ11RBBC7Q8518823,发动机号BNB16005299,被告还下欠原告车款20000元,双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约定2020年5月21日始分三期(至2020年8月21日)偿付完毕,每月偿还6667元,逾期未付清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发生逾期,2017年6月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2020年6月11日偿还欠款7500元。由于双方因还款逾期、车辆保险、利息、年审、扣车等原因产生诸多矛盾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延期付款协议书、欠条,被告提供的微信信息截图及双方的相应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因被告提供的2020年6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明确发文“欠款已还清”,经庭审质询原告也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其再次请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因只是提供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和2017年6月7日的欠条,且欠条未有欠款数额,所以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欠车款是多少,不能对抗原告发给被告的微信说明,且原告诉状中称还下欠12500元,诉讼请求却要求法院判决欠款20000元,自相矛盾,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为此原告请求支付欠款20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在《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且被告也逾期还款,造成合同的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年利率3.85%,为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15.4%(3.85%*4),截止2017年6月7日被告偿还13000元时,下欠逾期利息3223元{(自2016年5月21日始至2017年6月7日止,20000元*15.4%/年*(382天/365天)年},截止2020年6月11日偿还完毕时,下欠逾期利息3242元{(自2017年6月8日始至2020年6月11日止,7000元*15.4%/年*(1098天/365天)年},上述二次逾期被告应付原告利息合计6465元未有支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想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颍上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欠款利息6465元;

二、驳回原告颍上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颍上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2.5元,被告刘想想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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