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承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周永军,男,汉族,1968年3月17人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沈玉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敦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承华与被执行人周永军、沈玉玲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承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7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永军、沈玉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发现周永军名下有存款780元,本院已将该存款扣划并发放予申请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永军、沈玉玲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周永军、沈玉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98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