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贾米红,****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米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9日发出(2020)甘0524民督7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贾米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贾米红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该追偿权追偿期限已过期。该笔借款为2012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其追偿期限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在追偿期内申请人从未向异议人催收或者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行使追偿权,没有发生追偿权时效中断的情形。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异议,宣布支付令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贾米红异议称该追偿权追偿期限已过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付令异议成立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贾米红的支付令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