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曾昭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袁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东与被告曾旭东、曾昭坤、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李新东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新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新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3.98元,由李新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