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宋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芳与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宋玉梅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管理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宋玉梅名下有互联网银行存款300元,我院已依法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因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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