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昌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文,男,汉族,工程部长,住湖南省津市,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向昌发与被告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昌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昌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昌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计1,960.5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2,220.5元,由原告向昌发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涯峰 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粟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