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某某。
被告: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麻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