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来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仝锡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忠与被告仝锡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来忠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来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来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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