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来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仝锡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忠与被告仝锡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来忠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来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来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