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P1E5U44。
法定代表人:王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同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YPK836。
法定代表人:蔡小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同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0275527M。
法定代表人:胡蓬,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同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蚌埠昂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缴。